最高人民法院3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今天,小午带您重点了解一下,《解释》关于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相关规定~
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张图,
看完是不是都好一顿羡慕?
但是,建筑工人的辛苦,
你真的知道吗?
高温天气,汗如雨下
永远站在城市最危险的地方
干着最累、最脏的活
累了,席地而睡
吃饭,随便凑合
背着大包小包行走在路上
春运返乡,便宜的站票是他们的首选
在列车上蜷缩十几个小时,只为和家人团聚
给孩子买个玩具、给妻子添件新衣、给老人买些礼物,是他们最开心的事
可是,
在城市里辛苦打拼的他们,
每到年底,
却时常被一些老板克扣、拖欠工资。
那么遭遇拖欠工资的情况,
建筑工人该怎么办呢?
最高法昨日发布司法解释,
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
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乱象,
加强对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3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鉴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作了规定。
今天,小午带您重点了解一下,《解释》关于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相关规定~
关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解释》以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为首要价值选择,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同时,鉴于建设工程领域特有的资质与招标投标管理要求,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解释》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作为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以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一是便于操作,减少当事人因过度鉴定引起的诉累;二是有利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解释》还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
为加强对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
《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既有利于实际施工人权利的实现,也有利于防止发包人陷入过多的诉讼和纠纷之中。
《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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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新经纬、劳动午报
编辑:宋晓光